第五節 第三神論

  本書論證至此,已可下一結論,即「第三神論」是也。

  第三神論者,謂神權之第三時代也,亦現在科學所見之神權的現象也。古代民智未開,科學尚未發達,人類對於各種變化莫測之自然現象,凡無以名之者,皆謂神力之所使。故神權之第一時代,即為神權至高無上之時代,舉凡日月星辰、山河大地、動植礦物之現象,無不認為神靈之創造與表現。此後民智漸開,哲學發達,乃有第二神論之認識。所謂第二神論者,即神為人類之救贖,其威權至高無上,凡人之功罪皆可由神之喜怒而獲得善惡之報償,上干天怒,則災難迭至;上得天心,則大罪可赦。凡第一神論及第二神論,其主要之點咸謂神權萬能,前者認為神為獨裁而不容置辯,後者則神為人類之救世主;前者之神如暴君,後者之神如慈父,要之皆為一種「唯神論」。至第三神論(即本書所見者),則信神權之極限不過可為自然與物質間之一種媒介,神乃是執行上帝旨意之天使,不獨不能創造自然,即神之本身,亦並受自然律之支配,惟具有方法足以避免之而已。但是,在第三神論中,上帝卻是調和自然律之最高執行者,其所及之範圍不只是宇宙間和子以及人類之靈魂,即鐳力之操縱亦能影響風雨雷電等自然現象之發生。在自然界中,火山、洪水、彗星、地震等災難之迭起,亦何嘗不是人類破壞自然律所引起之反應,所以人類一切違反自然界平衡的行為,自然會感召可以預料的天災人禍。

  由此可以知道,所謂神(第三神)是人類修證而成,是在世追循上帝所管轄之自然律者,這種追循自然律而順應自然行為於世的人懂得修行的真意,亦即是向自己奮鬥以求超脫後避免自然律支配之道。是又為論斷如下:

  一、先有自然,後有物質,最後方有神,故名「第三神論」。

  二、大自然為大自然本身所創造,而上帝為調和自然律之最高執行者。

  三、物質為自然所凝成。

  四、神為物質進化之變相。

  五、神權非創造,亦非支配,而為媒介。

  是故第一神論為創造之神,第二神論為救贖之神,第三神論為媒介之神(媒自然介物質),唯有第三神論之性質始為神之真象,其他皆幻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