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廿八條 御定遵行 本教綱經天人會商修正後,報奉 天帝御定於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十九日公布遵行,永垂萬禩。後世為適應人間社會環境,對附件認為有修正之必要,得隨時修正,其程序亦同。 分享此文: 點這裡列印(在新視窗中開啟) 列印 按一下即可以電子郵件傳送連結給朋友(在新視窗中開啟) 電子郵件 分享到 LinkedIn(在新視窗中開啟) LinkedIn 按一下以分享至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 Facebook 按一下即可分享至 X(在新視窗中開啟) X ← 第廿七條 教節貳、教綱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