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廿五條 教財 宏道傳教一切活動,非財莫行,本教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教徒皈宗時之捐獻。 二、平時自由樂捐。 三、特別捐獻。 四、當地政府及其他社團與基金會之補助。 五、一般遺產之指定捐獻。 各級教院均須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經費收支,應一切公開呈報上級教院審查,并公告週知,以昭大信。 分享此文: 點這裡列印(在新視窗中開啟) 列印 按一下即可以電子郵件傳送連結給朋友(在新視窗中開啟) 電子郵件 分享到 LinkedIn(在新視窗中開啟) LinkedIn 按一下以分享至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 Facebook 按一下即可分享至 X(在新視窗中開啟) X ← 第八章 經費第九章 獎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