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教牘 本教所有「禱」、「祀」、「禳」、「祝」表疏牘文,統由極院規定頒行,其他普通文告,得由各院隨時擬用之。 分享此文: 點這裡列印(在新視窗中開啟) 列印 按一下即可以電子郵件傳送連結給朋友(在新視窗中開啟) 電子郵件 分享到 LinkedIn(在新視窗中開啟) LinkedIn 按一下以分享至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 Facebook 按一下即可分享至 X(在新視窗中開啟) X ← 第十七條 教牒第五章 規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