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廿八條 御定遵行 本教綱經天人會商修正後,報奉 天帝御定於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十九日公布遵行,永垂萬禩。後世為適應人間社會環境,對附件認為有修正之必要,得隨時修正,其程序亦同。 分享此文:點這裡列印(在新視窗中開啟)按一下即可以電子郵件傳送連結給朋友(在新視窗中開啟)分享到 LinkedIn(在新視窗中開啟)按一下以分享至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分享到 Twitter(在新視窗中開啟) ← 第廿七條 教節貳、教綱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