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教牒 本教教牒為教徒同奮之執證,以曾受各種規戒,並在極院受任內職,或忠誠而有特殊功績者,得頒發之。普通教徒同奮給予教證,以示道信。其牒文款式另訂之。 分享此文:點這裡列印(在新視窗中開啟)按一下即可以電子郵件傳送連結給朋友(在新視窗中開啟)分享到 LinkedIn(在新視窗中開啟)按一下以分享至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分享到 Twitter(在新視窗中開啟) ← 第十六條 教乘第十八條 教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