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教院 本教首在人間復興發祥地台北成立教院,名為「極院」,為「首席使者」駐在人間行使職權之最高組織(詳見極院組織綱要);並創立「始院」為宏教核心,另設「宗教哲學研究社」,依研究發展方案,探討各宗教哲學;「紅心字會」舉辦社會福利救濟事業,以為輔翼;並於各縣組設「初院」,省市組設「掌院」,各國組織設「主院」,亞、歐、美、非、澳各洲組設「統院」,逐級教院附設坤院,並各配設「社」、「會」團體冠以所在地地名。各院內部組織,悉以「始院」為準(詳見教院組織規程),分層佈設,以期普化全球。 分享此文:點這裡列印(在新視窗中開啟)按一下即可以電子郵件傳送連結給朋友(在新視窗中開啟)分享到 LinkedIn(在新視窗中開啟)按一下以分享至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分享到 Twitter(在新視窗中開啟) ← 第八條 教壇第十條 教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