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院組織規程

1.本規程依據天帝教教綱第九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制定之。

2.本教為宏揚 天帝真道,設立左列教院:

 (1)始院:在極院督導下,負責全教宏教之策劃及督導工作。

 (2)統院:在始院督導下,分別負責亞洲、歐洲、美洲、非洲及大洋洲(澳洲)等各該洲宏教之策劃及督導工作。

 (3)主院:在所隸屬之統院督導下,分別負責各該國宏教之策劃及督導工作。

 (4)掌院:在所隸屬之主院督導下,分別負責各該省(院轄市或其他相當區域)宏教之策劃及督導工作。

 (5)初院:在所隸屬之掌院督導下,分別負責各該縣(省轄市或其他相當區域)之宏教工作。

 初院基於宏教需要,得在其教區之鄉、鎮(縣轄市或其他相當區域)設立教堂。有關教堂之組織另訂之。

 在前二項規定之外,其他需設立臨時性宏教組織時,得報請始院核定後設立之。其內部組織得比照教院、教堂辦理。

 依前三項規定成立之宏教組織,其隸屬關係得由其直接上級教院視事實需要在其教區內調整之。但欲改隸其他教區者,須由其共同直接上級教院核定。

 未設立初院及教堂之地區,其宏教工作由其上級教院或其上級教院所指定之教院或教堂負責之。

3.各級教院置院教一人:始院為導師;統院為統教;主院為主教;掌院為掌教;初院為宏教。分別主持全院院務,並置副院教一或數人:始院為副導師;統院為副統教;主院為副主教;掌院為副掌教;初院為副宏教。副院教承院教之命,襄理院務。

4.各級教院資深三教長、三教司於任期屆滿後,得調聘為內護院或諮詢委員會委員。並得聘請社會耆宿名流、宗教先進為外護院。

5.各級教院除設宗教哲學研究社、紅心字會為獨立輔翼組織外,並設:

 (一)、坤院。

 (二)、財務委員會。

 (三)、研究發展委員會。

 (四)、人事委員會。

 (五)、諮詢委員會。

 (六)、天人佈道團。

 (七)、教史編纂委員會。

 (八)、統一編譯委員會。

 (九)、帝教出版社及其他委員會等組織。

 有關各該組織辦法另訂之。

 始院設天人炁功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承首席使者辦公室天人炁功指導室之命,受院教、副院教之監督,負責全教天人炁功行政事務並督導全教炁功療理業務。其組織辦法另訂之。

 主院得設天人炁功委員會,承上啟下,行使分層督導職權。掌院及初院均設天人炁功中心,承主院督導,執行炁功療理業務。其組織辦法另訂之。

 始院設審計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承院教、副院教之命,負責全教各級教院之財物、會計之審核事項。其組織辦法另訂之。

6.各級教院置參教長、贊教長及督教長各一人,並得置參教司、贊教司及督教司一或數人輔助之。其職掌如左:

 (1)參教長承院教之命,承上啟下,綜理道務、教務、天人炁功、管理、非營利事業等業務(第5條各組織所掌理者除外)。

  參教司承參教長之命,處理有關事宜。

 (2)贊教長承院教之命,負責財務之預算、決算及教財之籌措等事宜,並兼各該院財務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贊教司承贊教長之命,處理有關事宜。

 (3)督教長承院教之命,負責各項院務之監督考核暨教徒同奮之言行功過與奮鬥實績紀錄,以及各級教職人事之調整建議事項。

  督教司承督教長之命,處理有關事宜。

  在督教長、督教司下設視察若干人,受督教長之命處理有關日常事務。

 各級教院之三教長及三教司,應由專任專職人員擔任之。但於復興初期進入第十年開始時,各級教院之三教長暫不能專任,必有教司一人專職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7.各級教院設左列中心:

 (1)道務中心:負責經務、儀務及壇務。置執事一人,承參教長之命,主持其事;並得置副執事一或數人協助之。

 (2)教務中心:負責規劃評估、真道宣揚、編組訓練及協和萬方。置執事一人,承參教長之命主持其事;並得置副執事一或數人協助之。

 (3)管理中心:負責人事管理、文案管理及事務管理。置執事一人,承參教長之命,主持其事;並得置副執事一或數人協助之。

 (4)教財中心:負責出納、會計及教財管理。置執事一人,承贊教長之命主持其事;並得置副執事一或數人協助之。

 (5)掌院及初院之天人炁功中心:負責精神療理工作,置執事一人,承參教長之命,主持其事;並得置副執事一人或數人協助之。

 (6)非營利事業中心:負責本教同奮福利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經營公益或政府鼓勵興辦之事業。置執事一人,承參教長之命主持其事;並得置副執事一或數人協助之。

 前項第六款非營利事業中心之設立時機及設立與否,得由各級教院斟酌實際需要定之。

 各中心執事及副執事,應由專任專職人員擔任之。但於復興初期進入第十年開始時,各級教院之中心執事暫不能專任,必須有專職副執事一人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8.各中心按工作需要,各設若干典司及司,其職掌如左:

 (1)道務中心

  (一)典司經:負責經務。其下設

   1司經:主管經典、符籙、及經文解釋等事宜。

   2司韻:主管吟韻及領綱等事宜。

   3司魚:主管祈誦、法事、主魚及課經等事宜。

   4司器:主管道場法器等事宜。

  (二)典司儀:負責儀務。其下設

   1司禮:主管皈宗、習儀、贊禮、引神等事宜。

   2司樂:主管禮樂及樂器等事宜。

   3司祝:主管誦讀、祈禳、禱祀、文疏等事宜。

    4司糾:主管糾察、修乘、規戒、進度暨一切祀典儀式等事宜。

   5司祀:主管祭祀、獻貢事宜。

  (三)典司壇:負責壇務。其下設

   1司禪:主管率眾靜參、宣導、玄關秘要等事宜。

   2司光:主管侍光、接靈、錄訓事宜。

   3司準:主管侍準、侍筆事宜。

   4司諭:主管保管訓諭、繕錄、登記事宜。

   5司監:主管監察侍光、侍準事宜。

  (四)值殿司:負責教壇一切陳設整齊清潔,維護殿宇肅穆氣氛,侍奉日夜香燈等事宜。

 (2)教務中心

  (一)典司企:負責規劃、評估。其下設

   1司評:主管普化目標之策定,及其實施之評估。

   2司規:主管各期程普化計畫及年度實施計畫之策定與實施之指導。

   3司資:主管普化有關資料之蒐集、整理、研判、運用與提供。

   4司調:主管各級教院如宏教組織之設置與調配。

   5司統:主管院務發展有關各項統計分析。

  (二)典司宣:負責真道宣揚。其下設

   1司輯:主管真道宣揚有關編輯事宜。

   2司刊:主管真道宣揚有關出版事宜。

   3司講:主管真道宣揚有關演講與訓練事宜。

   4司播:主管真道宣揚有關傳播事宜。

  (三)典司弘:負責編組訓練。其下設

   1司組:主管同奮編組,及其有關事宜。

   2司籍:主管同奮冊籍等事宜。

   3司皈:主管皈宗程序與實施等事宜。

   4司訓:主管同奮訓導及其有關事宜。

   5司會:主管親和集會之籌劃與實施等事宜。

  (五)典司和:負責協和萬方。其下設

   1司誼:主管教內教外聯繫協調,相互訪問,及外賓接待與簡報等事宜。

   2司言:主管對外發言事宜。

   3司譯:秉承統一編譯委員會政策,主管各種語文之傳譯,及譯事人員之調配與訓儲等事宜。

   4司訊:主管教內教外有關各種活動資訊之蒐集、整理及提供等事宜。

 (3)管理中心

  (一)典司人:負責人事管理。其下設

   1司用:主管教職進退、調遷及人事管理制度等事宜。

   2司勤:主管教職差假、出勤等事宜。

   3司績:主管教職考核、功過等事宜。

   4司服:主管教職待遇及有關人事服務等事宜。

  (二)典司文:負責文案管理。其下設

   1司篆:主管本教院印信典守、各級教院印信頒授撤銷,及文件收發事宜。

   2司秘:主管文機秘要事宜。

   3司書:主管文書繕校事宜。

   4司檔:主管文卷檔案管理及其制度等事宜。

  (三)典司務:負責事務管理。其下設

   1司庶:主管一般事務管理、庶務事項,及事務管理制度等事宜。

   2司供:主管日常生活及對內對外各項活動需要之供應事宜。

   3司繕:主管各項維護、安全及修繕事宜。

   4司庫:主管各項物品之保管事宜。

 (4)教財中心

  (一)典司藏:負責財務管理工作。其下設

   1司產:主管全院財物、契據等保管及財產管理制度等事宜。

   2司納:主管全院費用出納事宜。

   3司帳:主管全院會計及會計制度等事宜。

  (二)典司計:負責財務預、決算之編定及審核工作。其下設

   1司計:主管全院財務預、決算之編定事宜。

   2司核:主管全院財物之審查及帳務之稽核等事宜。

 (5)天人炁功中心

  負責炁功療理工作。其下設

  (一)典司預:負責研究改進及文宣親和工作。

  (二)典司療:負責療理之安排與執行。

  (三)典司歷:負責資料建檔及病歷追踪工作。

 (6)非營利事業中心

  (一)文化典司:負責規劃本教宗教文化事業。

  (二)教育典司:負責規劃本教之教育事業。

  (三)醫務典司:負責規劃本教醫院之設立及其相關事項。

  (四)農牧典司:負責規劃本教農牧事業。

  (五)福利典司:負責本教同奮福利事項之規劃、執行。

9.前條各典司除道務中心值殿司置正值殿司一人,副值殿司若干人外,其餘各置左典司一人,並得置右典司一或數人。正值殿司及左典司均承各中心執事之命,負責所主管之工作。副值殿司及右典司分別協助其正值殿司或左典司。

 前項左右典司由專任專職人員擔任之。但於教院成立初期,得視實際情形由院教及三教長決定之。

 前條各典司之下所設各司,得視各教院需要配置若干專職工作人員,並受左、右典司之指導。

10.各項職掌之劃分有疑義或職務有調整之必要時,由各級教院院教參酌三教長及各中心執事之協商意見後依權責辦理之。

11.各級教院高級教職幹部之任期,除院教、副院教另有規定外,每任兩年,連聘派得連任,但以連任兩次為限。

 各中心執事以下各項教職雖以專任及專職為原則,但各級教院基於實際需要,除職責上不宜兼職者外,其他教職得視情況暫以兼任或兼職方式聘任或派任之。

12.各級教院均採逐級授權分層負責之原則,發揮分工合作協調聯繫之組織功能,講求主動積極服務,爭取最高效率之作法,達成整體的貫通天人,普化全球之使命。其辦事規則應本組織化、制度化、主動化之精神,由各級教院分別訂定報備之。

13.本規程由駐人間首任首席使者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