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廿五條 教財

  宏道傳教一切活動,非財莫行,本教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教徒皈宗時之捐獻。

二、平時自由樂捐。

三、特別捐獻。

四、當地政府及其他社團與基金會之補助。

五、一般遺產之指定捐獻。

  各級教院均須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經費收支,應一切公開呈報上級教院審查,并公告週知,以昭大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