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生命之來源
甲、電子構成物體之公律如上部第一章之所論,生命之來源必須宇宙間兩種基本質素之調和,即和子與電子之適切配合,方能產生低級物體之生機及高級物體之生命。故生機及生命之來源,首先必由下述電子組合之演進而奠其機械的基礎,然後配以和子,方能表現出各種有機物及無機物萬殊之狀態也。
一、物質最終成分之來源─在上部第一章中,已論及物質之最終成分為電子矣。然當混沌之初,此電子究何所自來乎?曰電子者,最微細之物質也,亦物質之最終成分也。故當混沌之初,此種纖維之物質即已存在於洪大之液體中,而為前一個旋和系之遺留物也。當前一個旋和系成為液體狀態而歸於毀滅時,其一切物質均碎為微塵而瀰漫於大空間之液體中,或變為輕氣而浮遊於液體之上。此種遺留之微塵,即係陰電子;而其輕氣即係陽電子也。換言之,一個新旋和系之形成,亦賴此基本質素之遺存而始得逐步生長也。
二、電子之同引律─陰陽電子之運行,因其尚未成為一種盲動不已之氣粒子,故其引律亦與普通之電異。在普通電學上之陰陽電為「同排異引」;而電子則為「同引異排」,此為物理學上尚未發現之真理。蓋電子之引律若亦為「同排異引」,便不能湊合而為物質單位之原子,而宇宙間亦無所謂物質矣。
三、電子結成原子之經過─宇宙間電子之引律既為「同引異排」,故能依其原始時期巧合性之不同(陰陽電子自大空中降落地面而有堆積及配合上之數量的不同),而同性相引湊合而為各種不同之原子。此種原子即依其同引之成分,或組成以陰核為中心之原子(如礦物之原子),或成為陰陽核各半之原子(如植物之原子),或成為以陽核為中心之原子(如高等動物及人類之原子)。蓋物質之形成均依電子之同引律而後始能結合而成為原子也。
四、電子化為電之定律─電子同引之時,由於溫度之增加逐漸必到一定之熱準,在電子達到其一定之熱準時,陰陽電子即相互扭合(異引)而成為電(包括陰電與陽電),此種電即為大空中之雷電之電,亦即吾人心目中所感覺而得以實驗之電也,其定律為「同排異引」,如世人所知。是故陽電子與陰電子必至一定之熱準,方可變電而為異引;反之,該電如失去其一定之熱準,即復原而為陰陽電子,仍為同引矣。
五、電子構成物質之質與能的關係─是故電子構成物體之「質的關係」,即為適度之熱準及陽電子之比較。如構成物體之陰陽電子皆達到適度之熱準扭合而成原子,即為高等動物;否則即為低等之無機物。又如構成物體中之陽電子多於陰電子(因陽電子較輕而動力大),即為靜態之高等組織。其相互關係,應如下示:
(1)陽電子同引之速度較陰電子為速。
(2)陽電子多於陰電子,則同引而成以陽核為中心之原子,動能最大。
(3)陰陽電子數量相等,則同引而成陰陽核各半之原子,動能次之。
(4)陰電子多於陽電子,則同引而成為以陰核為中心之原子,動能最弱。
以上為電子構成萬物原子之「質與能的基本關係」,截至目前為止,最進步之原子化學的假定亦尚未能加以闡明。
六、電子構成物質之量的關係─電子構成物質之公律,除上述質能的關係外,尚有量的關係。「質的關係」決定物質動能之高下的分別;而「量的關係」則為物質精粗的分別。物質中所包含之電子,因其不斷同引相磨,故有一種機械的蠕動力,然後配合以和子,始具有機體之作用,舉例如下:
(1)假定人類身體之電子較猿類多十倍。
(2)假定猿類之電子較高等植物多一倍。
(3)假定低等植物之電子較石類多一倍。
由其電子量之關係自能形成人為萬物之靈,猿次之,而植物則僅有生葉開花結果之功能。至於礦物,則雖有生機而人類未加覺察(事實上即岩石亦有伸長,但人類未能注意及之,故斷為無機物耳)。
綜合上述電子之質能與數量之關係,可作圖表說明如下:
(1)電子構成人類、動、植、礦各物原子之引律(如插圖十)。
(2)電子構成人類、動、植、礦物之質量關係分別(如插圖十一)。
(註:譬如一堆銅鐵末子以吸鐵石吸引,必吸鐵末子不吸銅末子,證明同引異排。)
(3)是故由最微細之電子而結成一個新的旋和系,其變化演進之過程,應如插圖十二。
(註:此表總原則為輕重快慢關係。)
乙、和子引合物體之公律─世間各種動植礦物既由電子構成,故即具形而成為靜電單位之物體,具有吸引異性電體之功能,是以和子得按電學上異引之關係而被分別吸入各種物體之中而開展其生命。
和子為一種含有陽電之質素,瀰漫於大空之間及世間各處,凡通風之處即有和子之存在,而其數量亦不可勝計。是以凡有陰電體物質之處即有和子飄遊於其附近,兩電相值即行引入。礦植物得之即有生機,動物得之即有生命,並為此物體之主宰,其公律如下:
一、在礦物中,假定每三平方寸面積之內即有一個和子,其引律如下:
(1)礦物之上部可引入空間一立方公尺以內之和子,其中間部分可引入約六立方寸以內之和子,其下層則可引入約一.二立方寸內之和子。
(2)凡和子被引入物體,除人類以外,皆垂直而下。
二、在植物中,每當其種子之原子萌芽時(即電子發酵),即引入一和子,其引律為在該種子之一立方丈以內之和子,皆有被其引入之可能。
三、猿類當初生時,可引入二立方丈以內之和子。
四、人類初生時,可引入三立方丈以內之和子。
(以上和子之被引入物體之中,皆以先入者為主)
世間一切生命之現象,即係由此引律而自然發生,直至其所憑藉之物體歸於毀滅(即將其排擠於外時),始得復其自由而重為飄飄渺渺之自由和子焉。
丙、人類之生死─是故人類之生死即受此律之支配,當其初為嬰兒而出母胎時,即已具備一切生理之形質,有男有女,有強有弱,均係基於其所自遺傳而來之電子組成關係。當其尚在母胎中時,其軀體內之陰陽兩種電子各自同引,如該嬰臍部以上之陽電子較多,即將其臍部以下之陽電子儘量提上,結果其臍部以下之電子,多為陰電子,即成為女嬰之生理構造,反之,如該嬰臍下之陽電子較多,而將上部之陽電子提下,即成為男嬰之生理構造,故有男女之別,惟此時該嬰尚是一個靜電體(陰電),故能異引陽電性之和子也。
嬰兒初出母胎之時,即將其附近廣三立方丈垂直以內之和子引入其大腦之中(以先入者為主),而後該被引入之和子遂成為該人之主宰而行使其權威,指揮其大腦,直至該人死亡之時始止。
人類當幼時,電子與和子之配合較為平衡,心物協調,故能聽命於和子之節制(和子指揮大腦,大腦指揮生理),及壯而後該人對於電子之要求與日增加,雖日常營養補充不已,但因消耗過多,至老年時,由於人體中均被陰電子充滿,靜勝於動,物勝於心,和子再無容身之地,遂被排出由電子所湊成的靜電物體軀殼之外(或受大痛苦,大刺激時其和子立即飛去),是即為生命之結束。
人類之和子因在人類之軀體中居處較久,事實上必染有陰電性;如同鐵片磁石共處而被磁化,其陽性已減弱不足與其本體(即死亡之軀殼)之陰電相引,而成為同性相排,故一經脫離其軀殼,便不能再被引入,而成為飄渺之自由和子去矣。
上述人類之生死,不過舉例而已,他如動植礦物等之生滅,亦莫不然也。如一丈高之樹木中之和子係居於其樹根離地五寸至九寸之處,該處即等於人類之大腦。
丁、生命偶然論─基上所論,此宇宙之中便為無量數之和子與電子所湊成之世界。電子由於同引律之支配而結成物質,成為陰靜之電體;和子則飄遊於宇宙之空間而受異引律之支配,出入於物質之中,生生死死,永無已時,蓋一切皆受電學上之引力支配故也。是以和子之命運實屬悲慘,了無自擇之力,當其飄渺於地面之時,隨時隨地均有陷阱,可謂荊棘遍地,偶一不慎,即被吸入,一經吸入,即非俟該物毀滅期至,不能脫離。是以礦物中之和子可以被嬰兒吸入,而人類之和子有時亦可以被動植礦物吸入。試思以人類之和子一旦如被吸入低級電子成分所湊成之石塊或草木之中,則其感覺當如何?誠可謂不寒而慄矣!蓋自有天地以來,所有一切高山森林中被拘禁之和子,即佛說所謂無間地獄也,非俟天然淘汰,山崩石爛之時,當永無出期。幸而為人,亦不過曇花一現而已。
此論何論?曰生命之偶然論也,自然律之輪迴論也,亦諸行無常之悲觀論也。人生之究竟果若如是,則生命之價值亦可謂了無意義矣。故又必有下說以補充說明之,始足以見生命之真相也。
戊、生命因果論─此宇宙之間,一切均受自然律之支配,即生命亦不能逍遙於「道法自然」之外,固已明言之矣。然生命者,和子也,亦性靈也。和子與性靈之非屬虛無飄渺之氣體,而亦為一種高級化學原素之組合,亦經論及之矣。和子既能保持其知覺及智慧,則和子之生命自有其繼續發展之能力,甚至於足以凌駕自然律之支配而逍遙於其拘束之外。此種具有自我奮鬥能力之和子,即為「神」。神者,具有不受自然律支配能力之高級和子之總稱也,其奮鬥之方法及成效,亦有其不同之等級,皆依其自我奮鬥之程度而達到之。要之,凡能免除其電子之拘束而達到高級真陽(係屬鐳性)之境界者,即具有最大之能力;反之,即為依次遞減其電子量之電體的神類。故佛說此三千大千世界中有欲界、色界及無色界三界。所謂「色」即電子也。電子為物質之根源,電子量越多,便越凝聚而下沉;電子量越少,便越清輕而上升,又加以鐳質之作用以增強之,故能超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亦能隨心所欲來去自如,所謂「如來」是也。至於 上帝,則為具有最精華之純鐳質,不但能以鐳力驅使一切現象,並能賦予生物之性靈。
夫 上帝者,全宇宙性靈之主宰也,具備大威神力,對於宇宙規律之調和則是超乎一般物理與電子科學之外(詳後),惟人類未能目睹之耳。 上帝既具有主宰全宇宙間性靈之能力,則無形之中自亦有其法度,有其律令,而一切和子之輪迴超脫亦均有其因果與自然兩元之配合關係。
生命之來源皆是得自 宇宙主宰之賦予,有偶然的,亦有因果的。因果的為主動的;偶然的為被動的。主動的具有運用自然律之條件而達其目的之能力;被動者則唯有接受自然律之支配而輪迴不已。
至於和子之如何始得以超出自然律之威脅,則操在人生之中,而不在人生之外也。若求死後再為補救則已遲矣,故又為下節以論之。